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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防火防盗防小三!丈夫为“二奶”买房,妻子能否讨回?

发表于2015-01-15

 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“包二奶”、“包养情人”现象屡见不鲜,很多男人为了维持情人关系的存续,经常为二奶、情人购买车辆、房屋。当妻子发现丈夫擅自为“二奶”购买车辆、房屋后,能否要求“二奶”返还财产?

  对此,越秀法院法官赵璐璐表示,丈夫擅自为“二奶”、情人购买房屋、车辆,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的行为,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,该赠与行为无效,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。

  《婚 姻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。”根据此项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,归夫妻共同。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置权。

  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 的意见》第九十五条规定: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 效,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,可以认定有效。”所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“二奶”购买房屋、车辆的,该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。

  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九十六条规定: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费权人擅自处分 所占有的房产,如果第三人是善意、有偿、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权的,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,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权人予以赔偿。”但第三者明知受赠 的房屋是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的,不属于善意取得。所以妻子有权向法院起诉,要求“二奶”返还购房款。

  赵法官提醒大家注意,在妻子起诉要求“二奶”返还财产的诉讼过程中,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搜集与提供,包括赠与房产、车辆的事实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,方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“小三、二奶”,真的不得不防呀!不知道大家要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哦.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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